第1頁 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院授發資字第104150040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院授發資字第1061500184號函部分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院授發資字第1061502882號函部分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院授數多元字第1123000041號函部分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院授數多元字第1123001832號函部分修訂 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院授數資創字第1153001115號函部分修訂
一、 為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,建立跨域合作溝通平臺,擴大推動資料
開放,達成施政便民及公開透明之目的,於行政院及各中央二級機
關設政府資料 開放諮詢小組(以下統稱各級諮詢小組) ,特訂定本
要點。
二、 行政院智慧國家2.0推動小組之智慧治理分組下設 行政院政府資料
開放諮詢小組(以下簡稱行政院諮詢小組) ,各中央二級機關設中
央二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(以下簡稱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
組) 。各級諮詢小組之任務分別如下:
(一)行政院諮詢小組:
1.擬訂資料開放推動政策。
2.跨域合作溝通協調平臺。
3.督導資料開放推動成效。
(二)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:
1.擬訂該機關與所屬機關資料開放行動策略,強化政府資料開放
質與量、建立推廣及績效管理機制。
2.規劃指導所屬機關資料開放,推動資料集分級、收費疑義之諮
詢及協調。
3.建立政府與民間溝通管道,促進多元領域代表參與資料開放諮
詢及協調,共商解決方案。
三、 各級諮詢小組運作架構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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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行政院諮詢小組:置召集人一人,由數位發展部部長兼任,置委
員八人至十一人,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
一為原則。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,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下
列人員派(聘)兼之;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:
1.機關代表:由數位發展部、法務部、經濟部及財政部等機關副
首長擔任。
2.民間代表:由公(協)會、社會團體代表、具相關學術專長或
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。
3.行政院諮詢小組之幕僚作業,由數位發展部派員兼辦。
(二)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:置召集人一人,由各該機關副首長或主
任秘書兼任,委員至少十一人 ,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以不少於委員
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。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,其餘委員由各該
機關首長就下列人員派(聘)兼之;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
總數三分之一:
1.機關代表:由法制、業務、主計、資訊等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及
所屬機關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擔任。
2.民間代表:由業務領域代表、公(協)會、社會團體代表、具
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。
四、 各級諮詢小組召開會議方式如下:
(一)每年以召開一次為原則,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。
(二)召開會議時,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。召集人因故未能出
席會議時,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。
(三)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委員中之民間代表應
至少三人,始得開會。
五、 各級諮詢小組開會時,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、報告或說明。
六、 各級諮詢小組政府機關代表之委員,應隨其本職進退。
各級諮詢小組民間代表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或二年,期滿得續聘
一次,並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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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項委員由公(協)會或社會團體代表出任者,應隨其本職進
退;其為學者專家者,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,由召集人所屬機關補
聘之,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
七、 各級諮詢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。但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委員,
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,得指派代表出席,並參與發言及表決。
八、 各級諮詢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。但民間代表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
費及交通費。
九、 各級諮詢小組委員名單應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。
十、 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應按開會頻率檢視該機關與所屬機關提報之
盤點資料及民間需求之回應說明,涉機關主管法規疑義者,應會同
機關法制單位檢討修正,並確認回應說明之適切性;涉機關業務流
程或資訊系統問題者,應排定改善期程,定期追蹤列管;涉跨部會
法規疑義者,應提報行政院諮詢小組。
十一、 (刪除)
十二、 各級諮詢小組會議紀錄,應載明各方意見,並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
平臺。
十三、 中央二級機關於本要點生效前,已設有資料管理諮詢或審議機制者,
得依其原有機制辦理,且應定期檢視適時增列民間代表,共商平衡
敏感資料保護及開放應用解決方案,並依第九點、第十點及第十二
點規定辦理。
十四、 行政院諮詢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,由數位發展部循預算程序編列
預算支應;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,由各該機關
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。
十五、 各級諮詢小組不對外行文;其決議事項以機關名義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