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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頁 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院授發資字第104150040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院授發資字第1061500184號函部分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院授發資字第1061502882號函部分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院授數多元字第1123000041號函部分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院授數多元字第1123001832號函部分修訂 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院授數資創字第1153001115號函部分修訂

一、 為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,建立跨域合作溝通平臺,擴大推動資料 開放,達成施政便民及公開透明之目的,於行政院及各中央二級機 關設政府資料 開放諮詢小組(以下統稱各級諮詢小組) ,特訂定本 要點。 二、 行政院智慧國家2.0推動小組之智慧治理分組下設 行政院政府資料 開放諮詢小組(以下簡稱行政院諮詢小組) ,各中央二級機關設中 央二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(以下簡稱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 組) 。各級諮詢小組之任務分別如下: (一)行政院諮詢小組: 1.擬訂資料開放推動政策。 2.跨域合作溝通協調平臺。 3.督導資料開放推動成效。 (二)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: 1.擬訂該機關與所屬機關資料開放行動策略,強化政府資料開放 質與量、建立推廣及績效管理機制。 2.規劃指導所屬機關資料開放,推動資料集分級、收費疑義之諮 詢及協調。 3.建立政府與民間溝通管道,促進多元領域代表參與資料開放諮 詢及協調,共商解決方案。 三、 各級諮詢小組運作架構如下: 第2頁 (一)行政院諮詢小組:置召集人一人,由數位發展部部長兼任,置委 員八人至十一人,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 一為原則。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,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下 列人員派(聘)兼之;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:
1.機關代表:由數位發展部、法務部、經濟部及財政部等機關副 首長擔任。 2.民間代表:由公(協)會、社會團體代表、具相關學術專長或 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。 3.行政院諮詢小組之幕僚作業,由數位發展部派員兼辦。 (二)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:置召集人一人,由各該機關副首長或主 任秘書兼任,委員至少十一人 ,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以不少於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。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,其餘委員由各該 機關首長就下列人員派(聘)兼之;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: 1.機關代表:由法制、業務、主計、資訊等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及 所屬機關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擔任。 2.民間代表:由業務領域代表、公(協)會、社會團體代表、具 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。 四、 各級諮詢小組召開會議方式如下: (一)每年以召開一次為原則,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。 (二)召開會議時,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。召集人因故未能出 席會議時,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。 (三)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委員中之民間代表應 至少三人,始得開會。 五、 各級諮詢小組開會時,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、報告或說明。 六、 各級諮詢小組政府機關代表之委員,應隨其本職進退。 各級諮詢小組民間代表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或二年,期滿得續聘 一次,並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。 第3頁 前項委員由公(協)會或社會團體代表出任者,應隨其本職進 退;其為學者專家者,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,由召集人所屬機關補 聘之,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 七、 各級諮詢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。但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委員, 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,得指派代表出席,並參與發言及表決。 八、 各級諮詢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。但民間代表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及交通費。 九、 各級諮詢小組委員名單應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。 十、 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應按開會頻率檢視該機關與所屬機關提報之 盤點資料及民間需求之回應說明,涉機關主管法規疑義者,應會同 機關法制單位檢討修正,並確認回應說明之適切性;涉機關業務流 程或資訊系統問題者,應排定改善期程,定期追蹤列管;涉跨部會 法規疑義者,應提報行政院諮詢小組。 十一、 (刪除) 十二、 各級諮詢小組會議紀錄,應載明各方意見,並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 平臺。 十三、 中央二級機關於本要點生效前,已設有資料管理諮詢或審議機制者, 得依其原有機制辦理,且應定期檢視適時增列民間代表,共商平衡 敏感資料保護及開放應用解決方案,並依第九點、第十點及第十二 點規定辦理。 十四、 行政院諮詢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,由數位發展部循預算程序編列 預算支應;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,由各該機關 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。 十五、 各級諮詢小組不對外行文;其決議事項以機關名義行之。